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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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车祸身亡未婚父母艰难索赔
法院下判:保险公司、肇事方都得赔
沈宝庆

  本报讯 来到世上才20多天的婴儿,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孩子的父母悲痛万分,索赔途中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这对青年未登记结婚,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在孩子出生时,这对未婚夫妇又不如实填写平时使用的姓名,孩子又因没有出生证而未报户口。11月21日,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和肇事方都得担责。
  今年5月1日,从云南到嘉兴打工的余某和何某在嘉兴市秀洲区妇保所生下女儿小余。但何某生于1989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没法与余某登记结婚,在医院他们还以平时并不使用的名字——余勇、何林登记住院。生下的孩子也因没有出生证而未能报上户口。
  今年5月24日,余某和何某抱着小余与蒋某、王某一起乘坐一辆三轮摩托车,途经嘉兴洪兴西路与秀洲大道交叉口处,与张某驾驶的杭州某贸易公司的货车发生碰撞,余某、何某及婴儿小余等人受伤,小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驾驶的杭州某贸易公司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了死亡伤残险5万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事后,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余某和何某因为未婚且孩子没有户口等原因,向责任方及保险公司索赔遭遇困难。无奈之下,他们于今年10月23日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50000元,张某和杭州某贸易公司赔偿其余90%的损失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余某和何某因小余死亡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为161078.86元。根据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情况,按照张某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赔偿比例为70%,杭州某贸易公司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杭州某贸易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故某保险公司应赔付死亡赔偿金50000元。鉴于张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余某和何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50000元,余款111078.86元由张某按70%的比例赔偿,杭州某贸易公司对张某的赔款承担连带责任。